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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父母为子女买的房 就一定没有女婿或媳妇的份?

    信息发布者:hwy122537
    2016-12-21 15:45:56   转载

    其实,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,房产登记名字的不同、登记时间的不同都会对房产归属产生影响。

    现实

    案例

    加名被拒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平分房产

    结婚前,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,房产权属如何判断?结婚前,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、交付首付款,婚后该子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,父母继续偿还贷款的,该房屋产权归谁?这些都是很常见的问题,几乎每个家庭都面临,处理不好,就可能对簿公堂。

    2006年1月15日,王某和吴某办理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,次年9月7日,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。在共同生活的日子里,妻子王某要求丈夫吴某将共同居住的某小区B20-3-601室房加上自己名字。这套房子是吴某父母于2007年8月支付首付购买,并在王某和吴某婚后,登记在吴某名下的,房子贷款部分由吴某父母偿还。为了加名之事,小夫妻俩多次产生冲突,甚至大打出手。王某认为,不加她名字就是不信任、不爱她的表现。而吴某却也很为难,尽管房子登记在他的名下,但毕竟是父母出资,还贷款的钱也是父母在出。顾及到父母的感受,他没办法答应妻子的要求。为此,双方闹僵,王某搬出该房,甚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,并主张对该房屋以共同财产分配,但未能获得法院支持。

    法院认为,吴某虽然在婚后办理了房屋的权属登记,但该房屋是其结婚前由父母出资购买,且在购买时,吴某父母未明确表示该房屋是赠与吴某和王某二人,婚后房贷由吴某父母偿还。因此,该房屋可视为吴某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,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该套房屋属于吴某个人财产。

    法治小讲堂

   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那些事

    婚前篇

    ■情况一

    结婚前,一方父母付首付,婚后由子女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,房屋产权归谁?一方父母婚前付了首付,婚后由子女双方还贷,这类情形较为常见,但还要综合房产的登记状况来判断,主要有三种情形:

    第一种,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。一般而言,应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,通常情况下,属于登记方个人所有,但是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此外,该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,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    第二种,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。这种情形在实务也较为常见。通常而言,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但如果双方事先对共有的方式和份额做了约定,比如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,按份共有的份额是多少,则从其约定;如果没有约定,则推定为共同共有。

    第三种,实践中也会有出资方父母为了促成子女婚姻大事或出于其他原因,而在子女登记结婚前将房屋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的情形。通常而言,此时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。出资方子女有权要求分割该房屋,但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对方子女或双方有相反约定的除外。

    ■情况二

    结婚前,双方父母付首付,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,房屋产权归谁?

    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,可视为父母的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,应认定为共同财产。

    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,此时仍应视为父母的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,不应认定为双方父母对一方子女的赠与,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    婚后篇

    ■情况一

    结婚后,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,应当归谁?

    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购买的房屋,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;双方父母都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虽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但因该赠与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,因此,可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,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    ■情况二

    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房产,另一方在离婚时一定会被“扫地出门”?不一定!生活中,经常有人认为,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,且落在了自己子女名下,离婚时另一方就会被“扫地出门”。其实,这个观点是不准确的。《婚姻法》第42条的规定,“离婚时,如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“一方生活困难”,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。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,属于生活困难。司法实践中,对于适当帮助的形式,可以是货币形式,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等。具体如何适用,还要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来判断。

    法条链接

  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
   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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